土地返还款最新政策已出台,该政策旨在优化土地资源利用与分配,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政策解析显示,返还款项将更侧重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生态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同时加强了对返还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有效、合规地投入到指定领域。新政策还明确了返还标准和流程,提高了透明度,为相关企业及个人提供了更加清晰、稳定的政策环境。
本文目录导读: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土地返还款政策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为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国家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土地返还款的最新政策,本文将对这些政策进行详细解析,以期为相关利益方提供参考和指导。
土地出让金退还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当房屋被征收且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被收回时,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剩余年限的出让金退还,这一政策旨在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征收行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土地出让金的退还方式多样,包括直接返还、按比例返还以及奖励性返还等,具体方式需根据土地出让金的具体用途、相关政策法规以及项目实际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
存量闲置土地收回收购政策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该通知明确提出了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力度,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各地应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做好地块筛选和项目储备,推动专项债券资金加快落地,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收回收购土地,应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专项债券对应的土地储备项目中的储备地块,必须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储备地块标识码。
2、收回收购范围: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其他用途的土地,如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也可以纳入收回收购范围。
3、价格确定: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市、县处置存量闲置土地协调推进机制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
4、土地再利用:收回收购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确有需求的,应当严控规模,优化条件实施供应,在落实“五类调控”的同时,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收回收购土地用于民生领域和实体经济项目的,不受上述限制。
农村土地返还款政策
在农村地区,土地返还款政策同样具有重要意义,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鼓励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这一政策旨在推动农村土地的集约利用和高效经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农民自愿将全部的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可以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农民在退出承包地时需要提前半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村里。
1、退出方式:农民可以选择永久退出土地承包权或长期退出土地承包权,永久退出意味着彻底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后土地与农民再无关系,长期退出则是将土地剩余承包期限内的经营权“一次性”转让给农业大户,类似于土地流转,但一直流转到土地承包截至的年限。
2、退出条件:农村靠土地生存的村民不允许退出耕地,退出要求包括有稳定的就业、有稳定的住房,且不是依靠土地为生的,只有满足以上全部三个条件的村民才可以退出耕地,退出的流程相对简单,去村里填写资料即可,等待审核通过即可。
3、补偿标准:各地的补偿标准有所不同,但总体趋势是沿海地区的补助标准高一些,中西部地区偏低,定远县将自愿退出的农户分成两种补偿类型,按30年长期退出的农户每年每亩可获600元补偿,前8年补偿款一次性支付,剩余每5年支付一次;永久性退出的农户一次性可以获得每亩1.8万元补偿。
土地返还款的财务处理与税务影响
房地产企业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对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的用途进行了不同的约定,根据“不同的合同约定决定不同的账务处理”,否则会有税收风险,土地返还款的财务处理包括多种情形,如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代理拆迁和代理支付拆迁补偿费、拆迁补偿支出、项目外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及项目内配套设施建设等,不同的用途对应不同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影响,企业需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合规处理。
土地返还款政策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重要手段,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和细化,相关利益方应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和资金运作,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政府也应加强政策宣传和指导,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和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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